论文
2017年3月
2017年3月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认定,由于缺乏“显而易见的特征”,根据《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法案》,原告的商品配置不符合“商品标识”的要求(知识产权高等法院,2016年7月27日)
作者 | 大石 裕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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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IP-L Communications Inc. |
出版物 | 《专利与许可》(第46卷,第5期)2017 |
发行年月日 | 2017年3月 |
业务领域 | 知识产权/科技、媒体和通信(TMT) |
我们的从业律师大石裕太撰写了以下出版物的一篇论文。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认为,由于缺乏“明显特征”,原告的商品配置不符合“不正当竞争预防法”规定的“商品标示”(知识产权高等法院,2016年7月27日)”
(《专利及许可》,第46卷第5期,2017年)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认为,由于缺乏“明显特征”,原告的商品配置不符合“不正当竞争预防法”规定的“商品标示”(知识产权高等法院,2016年7月27日)”
(《专利及许可》,第46卷第5期,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