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出版物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认定,由于缺乏“显而易见的特征”,根据《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法案》,原告的商品配置不符合“商品标识”的要求(知识产权高等法院,2016年7月27日)
论文 2017年3月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认定,由于缺乏“显而易见的特征”,根据《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法案》,原告的商品配置不符合“商品标识”的要求(知识产权高等法院,2016年7月27日)

2017年3月
作者 大石 裕太
出版社 IP-L Communications Inc.
出版物 《专利与许可》(第46卷,第5期)2017
发行年月日 2017年3月
业务领域 知识产权/科技、媒体和通信(TMT) 
我们的从业律师大石裕太撰写了以下出版物的一篇论文。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认为,由于缺乏“明显特征”,原告的商品配置不符合“不正当竞争预防法”规定的“商品标示”(知识产权高等法院,2016年7月27日)”
(《专利及许可》,第46卷第5期,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