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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证明公司行为的商业性质所需的举证责任的判决注解:其中法院指出,即使公司基于公司代表与该借款人之间的友好感情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公司以此类贷款为基础的货币债权应被视为具有商业性质(2008年2月22日由第二小法庭发布的最高法院判决)
论文
2009年1月
最高法院关于证明公司行为的商业性质所需的举证责任的判决注解:其中法院指出,即使公司基于公司代表与该借款人之间的友好感情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公司以此类贷款为基础的货币债权应被视为具有商业性质(2008年2月22日由第二小法庭发布的最高法院判决)
2009年1月
作者 |
日下部 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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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经济法律研究所 |
出版物 |
《金融与商业法先例》第1307期[2009年1月17日号] |
发行年月日 |
2009年1月 |
业务领域 |
公司法务
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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